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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2020年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财政局 编辑:小木 2021/01/15 09:59:30 字体:

广东深圳2020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至2月9日,申报人尽量于1月31日24时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用人单位审核,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24时前。

广东深圳202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组评审的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0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21〕3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9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20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2018、2019年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报备的截图(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也需提供相应凭证)。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八)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及用人单位必须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选择“专技人才”的“组织市属评委会开展评审并核准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事项,点“在线申办”后进入申办页面。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该平台申请单位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

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个人用户提交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至2月9日,申报人尽量于1月31日24时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用人单位审核,2月9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将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24时前。

申报系统于2021年1月15日零时起开放。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结构化评分表(详见附件3、附件4)、自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为更好地按注册地受理申报,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选择评委会和区域,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其中,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为获现职称以来的)。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0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2020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在截止日前尽早完成审核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1年3月5日24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认定正高级人员每人78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七)评审程序。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评委会按照附件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开展工作,采取工作交叉复合、结构化评分与面试评审双结合以及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坚持关键节点全随机抽签和全过程纪检监督等举措,保障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审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房,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7、83938020)。

(二)为了加强我市各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高级会计申报资料按辖区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2020年度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进行试点),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组织复核和评审。

(三)按照深人社发〔2018〕87号文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3.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4.2020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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