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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做好2021年职称工作的通知,以下是通知详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盘水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程序
(一)社会化评审。
1.今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申报工作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结束,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2.地方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社会化评审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市(特区、区)能源局(煤炭局)收集、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我局。
3.委托到省直相关单位评审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按照省直相关单位的要求执行。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局,经审核后委托到省评审。
4.请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按照省级要求,安排部署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有关工作。
(二)基层认定。全市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申报工作与社会化评审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三)民营经济组织职称专项评审。全市民营经济组织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由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安排。各市(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开展有关工作。
(四)“绿色通道”职称评审。2020年1月1日以来从外省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与我市社会化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由我市具备评审权的单位在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
二、执行的申报评审条件
(一)社会化评审。
1.今年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其中交通、林业、质量、水利水电专业评审继续执行2017年以来省级出台的分类评价条件。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67号)。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继续执行2014年以来的申报评审条件。
2.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执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二级执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以执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为获执业资格后取得。
3.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的,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58号)执行。
4.乡镇(不含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执行《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中的有关规定。
5.通过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作为申报晋升社会化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
(二)基层认定。申报认定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执行《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中的有关规定,任职条件、业绩成果参照社会化申报评审条件,可适当降低标准。
(三)民营经济组织职称专项评审。申报民营经济组织职称专项评审的,执行《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省、市另行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今年各级、各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00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激励保障工作若干措施》(黔组通〔2020〕11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倾斜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基层服务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60号)要求,市、县级医疗卫生、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须满足基层服务经历要求,达不到基层服务经历要求的,不得申报晋升职称。请各有关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合理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并做好基层服务经历的认定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关于按岗推荐。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各事业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高、中级岗位空岗数,确定今年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人选(含委托到省评审人员),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关于限制申报的情形。按照省级要求,所有职称系列中限制申报的要求均调整为“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五)关于继续教育。
1.学时要求。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2020年及以后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对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由于受疫情影响,2020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60学时。
2.公需科目。
根据省级安排,今年以“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可任选学习,记24学时。
四、单位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校对和核实申报人所提交的各类表格、业绩材料,要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对不真实或未经核实的材料应予剔除,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材料不予送评。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种复印资料负有检查、核实、验证的责任,应在认真核实、对照原件的基础上签署验证意见(“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签署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的材料评审时不予采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材料时,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业绩成果、科研成果是否真实有效;
3.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行业准入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论文或著作是否符合要求;
6.基层工作或服务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7.申报人属于何种评审类型(正常评审、破格评审、转评或基层认定);
8.民营经济组织须审核申报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10.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整理、装订,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完备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送主管部门审核、分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应的程序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
五、其他事宜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要求,今年起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拟开展线上申报、线上评审,目前具体安排尚未明确,我市的有关工作待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申报社会化评审和基层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要分别提供评审材料、分别缴纳评审费用。申报基层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参加答辩。对推荐人选申报认定基层副高级职称的单位,要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要求,对基层认定副高岗位数、空岗数、推荐人数进行认真测算,并按要求提供基层事业单位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岗位审核情况表。
(三)今年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答辩工作将在评审期间提前另行通知。凡被确定参加答辩的人员须按时参加答辩,无故不答辩者,视为评审不通过。
(四)对于在评审前发生单位变动的申报人员,按照新单位对应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五)申报人要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时间要求一次性提供。初审工作结束后,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只能补充公示要求补充的材料,其他材料一律不再补充。
(六)按照省的要求,从2018年起,工程系列中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的中、初级职称通过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取得,不再组织评审,高级职称评审仍按现行制度执行。
(七)按照省的要求,从2019年起,不再对我省核发的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八)今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终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须能证明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满足申报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最低年限。
(九)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相关附件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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