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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编辑:小木 2022/06/13 12:02:08 字体:

海南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至9月26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2年度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会〔2019〕3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等规定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并已审核通过。

4.完成近五年(2017—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资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上述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4)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5)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6)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申报转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但申报时必须满足《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含转评)的,其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经历和业绩成果须符合《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第三章规定要求。

(二)认定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的,其应为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毕业学员。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整理个人申报材料并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含《评审条件审查表》)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无异议,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单位审核评审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申报材料——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申请认定的无需答辩)——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公示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颁发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评审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2.胶装成册材料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复印)后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流水号页码(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

(1)目录

(2)诚信承诺书(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供考核表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考核结果认定材料)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等,需同时提供经相关权威机构(如海南大学图书馆等)查询后出具的属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加盖查询机构公章或证明章);海南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优秀毕业论文、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专业著作(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和封底等;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课题材料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的有效证明等;参与研究起草的政策制度,应为已经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已颁布或实施的,需提供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认可或政策制度已颁布或实施的证明,以及当时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的聘书证明等。

(8)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劵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材料(每页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并非在现工作单位取得的,应同时加盖取得该业绩时的原单位公章)

(10)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转评人员为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以下同)。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③近五年(2017-2021年度)会计人员(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以下同)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其中:2017-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

④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2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⑧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二)申报认定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胶装成册材料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复印)后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流水号页码(复印件需每页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目录。

(2)诚信承诺书(附件3)。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复印件(受理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原件核对,审核后当场退还)。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5)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6)近五年(2017-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其中:2017-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

(7)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8)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五、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2年9月13日至9月26日(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或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评审或认定。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或认定。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出具相应的空岗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报。

(四)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要求以省人才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附件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诚信承诺书

附件4: 评审条件审查表

附件5:工作证明

附件6:委托评审函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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