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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报送2021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编辑:小兔 2021/06/03 16:46:51 字体:

云南报送2021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在云南省迪庆州、怒江州和曲靖市会泽县、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宁蒗县、普洱市澜沧县、红河州屏边县和文山州广南县等地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申报评审2021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可采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申报材料须在2020年7月25日前(节假日除外)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予受理。具体通知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1年高级会计师 (副高)职称资格“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评审材料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1〕49号),现将报送2021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申报对象。在云南省迪庆州、怒江州和曲靖市会泽县、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宁蒗县、普洱市澜沧县、红河州屏边县和文山州广南县等地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申报评审2021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可采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定向评审。

(二)适用范围。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分别在怒江州、迪庆州和曲靖市会泽县、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宁蒗县、普洱市澜沧县、红河州屏边县和文山州广南县等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之后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的,需取得相应全省有效的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后方可聘用。在所在地申报全省有效职称的,需参加相应全省有效的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涉及职称晋升进行申报评审的,下一级别同级定向评价职称和全省有效职称的履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申报和评审原则

(一)申报原则。坚持自愿参评原则。怒江州、迪庆州和曲靖市会泽县、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宁蒗县、普洱市澜沧县、红河州屏边县和文山州广南县等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申报评审2021年高级会计师(副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也可申报评审全省有效的职称。但以上两种资格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进行申报评审。

(二)评审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放在定向评价的首位,在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对“三区三州”等地区申报“双定向”评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突出在当地产业发展、学科建设、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把专业实践能力、实际业绩贡献、考核结果、基层工作年限、参与疫情一线防控和直接服务脱贫攻坚等相关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受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作为申报评审的业绩材料。对职业道德等实行“零容忍”,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规〔2019〕2号)有关要求执行。其中,迪庆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职每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履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

四、申报程序

(一)州(市)县(区)所属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其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须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工作单位长期在州(市)县(区),但人事管理属省级单位的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五、评审前公示

(一)单位公示。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二)省级公示。经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前,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六、申报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封面)。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4.承诺书1份(见附件)。

(二)需要审验原件的材料

先由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再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原件审验。

1.身份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中级会计师职称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2.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复印件)等,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三)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

1.《申报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1份。

2.由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YPPMS5.0)生成的dbf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登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料下载—人事人才”栏目下载系统填报后生成)。

七、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须在2021年6月10日前(节假日除外)报送至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八、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和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二)审核责任。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上报的证明材料均需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各级主管部门须对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年限计算。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报送材料当月为截止时间。

(四)学历审核。根据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五)委托评审。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在我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六)表格下载。相关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资讯中心—通知公告)下载。网址:。

(七)材料退还。申报材料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还本人。评审通过人员将退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份交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由个人妥善保管。请关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在通知时间内领回申报材料。

(八)证书办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文件,并办理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发放。

联系人及电话:张丹0871-63956038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附件: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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