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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按照此规定进行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详情如下。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
国管高评委〔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级评委会)实行专家库管理,专家库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在京企业推选专家组成。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全面考察、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理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民主评议,客观公正。以专业评审标准和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个人答辩、民主评议的形式,客观公正考核申报人员的实际水平。
(三)独立评审,责权统一。评议组严格依照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形成独立意见,正高级评委会根据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规定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满5年。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评审时适当加分。
第七条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具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3年以上。
(二)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会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10年以上。
(四)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条 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领域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一)主持(主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单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中重大疑难或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资金管理、成本管控、降本增效、税收筹划等方面采取措施,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一级主管单位或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二)主持(主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工作,取得一级主管单位或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三)主持(主要参与)重大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资产评估、内部审计、资产管理等项目,取得一级主管单位或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四)主持(主要参与)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改革,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形成典型案例或系统理论,得到一级主管单位或业内表彰和推广。
(五)主持(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预算绩效、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化等方面试点工作,推动财务会计类政策落实,取得典型经验,做出重大贡献,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推广。
(六)主持(主要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政策咨询报告,或者主持(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会计相关项目调研与论证,被采纳实施。
(七)主持(主要参与)编制省部级以上、行业或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或战略方案,制定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税收管理等与财务会计相关的专项方案,被采纳实施。
(八)参与省部级以上智库建设等工作,在本行业或本单位财务会计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认可或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九)能体现突出业绩与显著成果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当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参加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材编写工作,完成20万字以上的工作量。
(三)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
(四)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项通过。
以上专业理论成果,应当提供有关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者教材,应当由主编或者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
第十条 担任审计、经济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评议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充完善,逾期未提交审核视为放弃申报;补充完善后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提交评议。
第十三条 正高级评委会委员随机分成若干评议组,评阅申报材料,组织申报人员答辩,对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进行量化评价,综合评议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提交评审会。
正高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实际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达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申报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书面反馈异议情况,经核实后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在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由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核实。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存在异议的,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函询,并由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核定;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经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有必要的,应随机抽取3名委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正高级评委会审定。
复议结果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复议通过的,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具有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已通过正高级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收回证书:
(一)伪造或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参评学术成果造假或抄袭的;
(四)瞒报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与成果”有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均指获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学历”和“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和学位。
(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其中事业单位规模参照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标准划分。
(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前一年度年底。
(五)“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六)“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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