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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1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兔 2021/09/09 21:02:26 字体: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海南高会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10月19日,2021年考试合格人员也可申报本次评审!一起来看看2021年海南高会评审申报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吧!

海南2021高级会计评审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涉及表述或佐证业绩的材料应每页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并非在现工作单位取得的,应同时加盖取得该业绩时的原单位公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诚信承诺书(附件3)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验后当场退回;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印章):

(1)《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5)。

(3)2017-2021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17-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4)2020-2021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或撤销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1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要求,其中: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勾出本人所著论文)、正文全文、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内容和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主持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含,以下同)重点项目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下同;双面复印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服务对象规模及认定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材料证明。申报认定评审的,需提供本人近三年连续为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上市公司、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案件等出具的签证业务报告(复印报告的全部内容),以及服务对象规模、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经济案件级别的的材料证明等,同时提供本人专职执业年限的证明资料:(1)逐个年度打印的完整社保缴纳记录(以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的记录为准);(2)每年度至少5份由本人签字的签证业务报告(双面复印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

9.评审委托函(附件6,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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