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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发布了《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委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要求面试答辩,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21〕7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会计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委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要求面试答辩,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材料评价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不做假账、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四)在从事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够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拟订、修订财会创新制度或管理方法,推动会计职能拓展,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管理决策,所提财会管理建议被采用,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内部审计,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所提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所提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策划,所提意见、建议被委托单位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七)推动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计工作转型升级,有效发挥会计管理职能作用,形成具有可推广价值的财会工作新方法新举措。
第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1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四)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五)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六)长期(取得会计师职称10年以上)在乡镇(街道)非企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会类研究项目获得国家部委以上评比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或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2.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指导省级部门或系统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的、有系统理论支持的实践创新经验,引领会计行业发展。
(二)负责起草省级财会法规、全省施行的财会管理制度;或者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所提建议、意见被采纳。
(三)主持完成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或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等,取得显著成效。
(四)主持单位财会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报告,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全省系统内推广;或主持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方法创新,其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全省系统内推广。
(五)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六)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等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在财会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科研能力强,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三)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主持完成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3.主持完成市厅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4.主持所在企业的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3000字)。
5.独著或作为合著的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6.主持编写省级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2篇以上或财政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第十三条 任职单位要求
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
(二)事业单位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江苏省4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类似机构,比照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符合考核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要求的,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申报考核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级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规范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
2.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3.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类别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提供相应的年度考核表。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业单位的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须提交本人高级会计师聘书。
7.对照“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要求”“专业理论要求”, 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包括相关单位提供的原始档案资料、工作业绩证明及评价等)和规定数量的著作、译著、论文、方案、结项材料、报告、课题、案例等。课题须提交立项申请表、立项通知书、鉴定或验收证书等。
8.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9.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10.单位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11.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组织架构、员工人数、资产规模、收支情况和本部门人员会计职称构成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时间。
二、本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或领域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4.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6.了解:知其大意。
7.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8.主要人员: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9.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电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12.核心期刊:由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或由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资格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2.本资格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本资格条件中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是指会计、财务、投资、审计、评估等专业。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准。
4.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资格条件中所指业绩、运行效率、成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估。
6.本资格条件中的“大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执行。
7.本资格条件中的“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是指资产规模、收支情况、员工人数、财会工作复杂程度与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相当的事业单位以及开展江苏省会计中介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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