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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5〕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职称工作,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相关部门要提前安排参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汉)语、计算机考试和继续教育学习,虽然已报名参加了考试或继续教育学习,但材料申报前还没有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不得申报当年任职资格评审。职称外(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学习、学历、资历等不符合要求者,各系列(专业)评审组织一律不得受理申报材料。不按规定受理评审材料、参加评审等,造成的一切影响,由相应系列(专业)评审组织承担。
三、自治区、各地(州、市)参与自治区“访惠聚”工作住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经同级“三民办”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申报人填写相应免考表(免考表在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厅网站下载),可免职称外(汉)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继续教育学习。
四、特殊人才认定本着“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要求,凡满足相应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一律按正常评审程序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评审,不得申报特殊人才认定。学历、资历等条件不满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但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5号)要求,申报认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经相应地(州、市)或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同行业专家鉴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相关厅局方可组织专家评议鉴定。
五、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相关厅局网站下载)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五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并承担一切责任”。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人事(职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任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学习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七、自治区各地(州、市)、各部门向各系列(专业)高评委推荐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通过评审系统上报,无需再开具委托评审函。自治区未开展评审的专业,经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专业)职称工作管理部门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审。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自治区评审的,必须由该单位的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省、部级)出具委托评审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并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整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网络评审时间(具体见附件)。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7—8月份组织申报、推荐和呈报,9—10月份完成评审工作。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情况须在评审会议结束后15天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并下发任职资格批文。各系列(专业)评审组织不按规定时间评审,不能按时上报评审结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由所在部门承担全部负责。
九、及时办理各类资格证书。各地(州、市)人社部门、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各类资格证书的办理。评审、授予、认定、初定和考试类资格证书,在任职资格批文或合格标准下发后2个月内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到自治区人社厅办公室或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证书。
十、建立职称信息统计制度。自2015年起,建立全区职称信息统计制度,各地(州、市)、各相关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评审系统平台统计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统计表》和《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通过人员统计表》相关数据信息(相关统计表请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下载)。
十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十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0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2015年自治区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评审时间安排表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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