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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编辑:刘小孟 2022/07/01 10:22:08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晚称改革上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会计及相关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勤奋工作、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廉洁从业,竭诚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而奋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生不得申报。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要求,完成本部门、会计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二)主持过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三)担任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

(五)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10年以上,并有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或税务咨询工作经历。

(六)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十百”层次优秀学员或优秀课题承担者。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并提供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表彰、奖励、通报或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1.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研究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3.主持完成的市(厅)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经课题或成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最高评价等次,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4.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或参与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所参与的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获得成功的。

5.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和推广。

6.主持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行会计标准体系,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或系统内推广。

7.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并担任项目负责人15次以上,或承办大中型事业单位的审计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并担任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8次以上。

8.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9.在会计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二)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能力通过有效渠道在行业或系统内广泛传播和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八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来出版本学科领域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独著须1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须10万字以上)。

(二)近5年来担任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领域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2本/次以上(需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每本/次10万字以上)。

(三)近5年来担任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领域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1本/次(需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

(四)近5年来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五)近5年来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并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二等奖以上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会计学会会计科研重点课题2项以上并获得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2.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优秀学员并入选或被聘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组织或专业组织的委员或咨询专家。

3.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前5名)。

4.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二)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条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风控管理、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实务性工作,不包括从事会计专业理论研究与科研、教学工作。

二、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三、专著、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类书籍。

四、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五、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当时的期刊目录为准。

六、文中所称“字数”,仅为正文部分字数。

七、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九、本条件中“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勤奋工作、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廉洁从业,竭诚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而奋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生不得申报。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

第四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五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要求,完成本部门、会计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二)担任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骨干。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不少于1次。

(四)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7年以上,并有主持中小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工作经历。

(五)完成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习的学员。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及以上,需提供单位意见、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或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一)主持或指导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项以上。

(三)积极主动研究提出改进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可行的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被所在企业或单位采纳和运用,为推动企业或单位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积极贡献。

(四)在参加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五)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在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绩效等方面成效显著。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15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5个以上。

(七)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赢利,得到企业认可。

(八)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二)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且提供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经济分析报告2篇(每篇3000字以上),或2篇为服务对象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建议书(每篇3000字以上)。

(三)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1部以上本学科领域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五)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著作2项。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入选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

(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四)主持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五)参加省(部)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获得一等奖。

(六)完成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习并取得优秀学员证书。

第十一条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风控管理、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实务性工作,不包括从事会计专业理论研究与科研、教学工作。

二、取得会计师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三、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四、取得学历、职称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五、专著、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类书籍。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六、文中所称“字数”,仅为正文部分字数。

七、第九条要求的“经济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评价。

八、文中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3名。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十一、本条件中“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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