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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藏财会﹝2012﹞17号)精神 ,结合我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相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3.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5.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6.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参加过全区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和系统)执行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定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在参与制定全区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管理的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3.主持制定的部门或单位财务制度、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4.参与生产经营管理,能够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使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5.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系统确认有推广价值。
(四)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论著3篇及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论著或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五)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六)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八)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4.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者;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6.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二、报送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西藏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藏财会﹝2012﹞17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举报问题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可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各单位、各部门于8月15日起至9月15日前,将单位已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891-6284637 6284618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7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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