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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3]144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评审材料主要包括:《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7)、《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以及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等,详见《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应包括评审对象本人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以及体现评审对象本人在现任财会专业工作岗位上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内容。
评审对象就学历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2002年及以后毕业人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验证码有效期到2014年4月底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毕业人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
评审材料中要求的评审对象近三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由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出具,根据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评审对象的人员情况信息和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予以打印并盖章确认。
四、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该表“单位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隶属关系报送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各县(市)及鄞州区的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汇总后的《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在当地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公示后,有关材料连同公示情况送市财政局。各区(除鄞州区)财政、人社部门对本地评审人员的材料审核汇总后,有关材料及花名册直接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除鄞州区)及市级单位评审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
驻浙机构如需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由其省级主管单位统一委托,并将评审材料汇总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受理时间。市级单位、各区(除鄞州区)财政部门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评审材料连同《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市)及鄞州区的财政部门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汇总整理的评审材料连同《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等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部署确定当地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六、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请各地在接收申报材料的同时,按此标准代收,上报评审材料时一并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将评审费缴省财政厅。
七、市财政与人社部门将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进行再次审核后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10.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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