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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201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沈阳市财政局 编辑: 2015/11/06 14:30:14 字体:

关于2015年度沈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拟参评人员及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7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2013、2014、201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通过2015年度辽宁省省级评审使用标准(即55分),且符合《关于做好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7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0:00-11月17日24:00。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27日,每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

  三、网上申报方法

  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继续实行网上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方式。

  1.登录申报系统。登录辽宁会计网(www.lnkjw.com),点击主页右侧的“高师考评”项目下的 [评审申报]按钮,登录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

  2.用户注册。登录系统后,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应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单位性质和审核部门(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自行设定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密码),点击[开始注册]按钮即可。注册时系统自动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验证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和考试成绩,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方可进入填报界面。

  3.网上填报《评定表》。进入填报界面后,按照系统提示及项目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评定表》上的一部分基本信息将自动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提取,不需填写,也不能修改。若系统信息与申报人员填报的申报材料不一致,且确属应予及时变更而未变更的,申报人员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地址:和平区七纬路10号,沈阳市公安医院对面;电话:22704418),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有关申报人员的基本资格刚性条件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确非个人造成的,需按有关规定,履行严格的核批程序。申报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拟通过变更个人信息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变更。

  业绩填报时,每类业绩只需填报1-2项主要的工作业绩即可,勿须多填。在某类业绩中,若既有主持的,又有参与的,则只填写主持的项目,不再填写参与的项目。所填业绩要与申报材料一致。

  获奖项目填报时,需填报辽人社职〔2015〕7号文件规定的表彰奖励项目,与此无关的表彰奖励项目填写无效。

  4.数据上报。在确认个人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必须点击[填写结束,开始上报]按钮将信息上传,上传后将无法修改有关信息。

  5.下载并打印申报材料。网上填报结束后,根据系统提示,将填写后的申报材料下载并打印,其中《评定表》(正反面打印)一式4份,《推荐表》(空白)一式1份。

  四、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参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辽人社职〔201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装订并报送材料:

  1.《评定表》(正反面打印,一式4份,其中3份,每份需单独装订;第4份装订到业绩卷里。)必须手写签字,并加盖有关印章,并且须在《评定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2.《推荐表》1份,要有推荐人具体推荐意见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示时间、结果、推荐意见等,并附推荐人《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业绩卷要按照申报系统提供的目录,将《评定表》(1份)、《推荐表》(1份)、工作业绩装订成一册;

  4.《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2份(包括电子版);

  5.个人人事档案;

  6.单位公示单(公示结果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7.相关证书及证件材料原件,包括:(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学历证明;(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7)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8)单位任职证明;(9)论文或著作,论文要将期刊目录上本人的论文题目进行明确标记,并将载有本人文章的页码进行折叠;(10)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需注明主持或参与程度,并加盖公章);(11)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确认证明(注明是主持或参与);(12)获奖证书;(13)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14)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和检索证明。

  上述《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3份),每份均需左侧用3个订书钉装订紧密,连同(1)-(8)项证件的原件及证件清单装入档案袋(盒)内。(9)-(15)项材料连同《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1份),统一使用A4纸按照申报系统中提供的材料目录顺序编号并装订,装订要结实。其中(14)论文或著作要求提供论文期刊(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及论文页的复印件。

  8.本人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注:照片背面写上名字,单独交给市财政局会计处)。

  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参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辽人社职[201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装订材料,使用财政局统一档案袋,将申报材料装订整齐。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省高评办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五、受理程序及地点

  参评人员网上申报成功后,报送人所申报材料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卷,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沈阳市人社局职称处1106室,进行审核,然后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8室进行资格评审申报,市财政局和人社局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沈阳市人社局职称处电话:024-22539021;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024-22873740。

  附件:

  附件1:《关于做好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7号)

  附件2: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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