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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 编辑: 2017/11/01 11:37:07 字体:

河南201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程序:申报人员应从“河南职称网”下载个人版申报软件,填报有关信息,并从中产生出“资格审查表”、“评审简表”和个人信息上报盘。请携带相关资料于11月10日-25日,到河南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郑州市丰产路99号,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电话0371-65808470)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豫财会〔2017〕28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2017年度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关于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1号)、《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7号)和本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方式

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评委会负责制,评审过程中采取绩资料审查、量化评价、面试答辩和分组交叉互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在评委会设立监督检查组,对各专业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三、申报范围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2014年以来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并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2年以上、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2017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人员范围依据《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执行,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及省科学院、农科院、社科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申报范围限定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7年度公布的50家A类会计师事务所,且符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负责人。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四、评审标准调整

2017年11月30日前,已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及入选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在申报参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视同符合《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7号)第十一条第九款业绩评价标准。

2017年11月30日前,已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高级会计师或入选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并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的高级会计师,在申报参评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视同符合《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第十二条第九款业绩评价标准。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第三章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国家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三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省(部)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或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以上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根据豫职改办〔2017〕40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均可正常申报。同时,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但申报专业必须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应从“河南职称网”下载个人版申报软件,填报有关信息,并从中产生出“资格审查表”、“评审简表”和个人信息上报盘。

(二)申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资格审查表、学历、学位证书、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申报正高人员需提供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等原件,于11月10日-25日,到河南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郑州市丰产路99号,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电话0371-65808470)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资格审查表》(A3)一式三份。

(二)《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或B5)一式三份(必须是标准文本格式,单页格式不予接受)。《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三)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专业)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四)申报材料的目录(清单)。

(五)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其中,一份装入申报材料,一份单位留存。

(六)有关证书原件和其他附件。1.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提供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证书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3. 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4.申报会计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5.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七)最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八)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件和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任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九)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人员,应提供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7份。

(十)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公开展示文件。

(十一)《关于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1号)文件中2017年评审放宽范围人员申报需提交相关部门证明原件。

(十二)中央驻豫单位委托评审人员,须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十三)省职改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证书、证明、附件等所有申报材料,均应提供以申报人名字命名的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电子文档名字格式“汉字姓名+正高(或副高)”。

(十四)个人信息上报盘。

个人申报资料规范完整,包装袋结实耐用带拉锁,以防个人重要资料丢失,影响评审工作。各参评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审简表和评审表的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

七、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 〔2008〕52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60元/人,请申报人员自行提前准备银联卡以便刷卡缴费。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诚信承诺制度,规范申报程序,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完整真实。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参评人员的材料集中申报。

(二)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的参评人员及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人员,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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