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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双轨运行。未通过网上申报的,不接受纸质材料的申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7〕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资格申报及评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人员资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
评审对象报送的论文应与会计工作及本人所在岗位的工作相关联。纸质报送的材料中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杂志封面、目录、杂志刊号页、论文正文四部分内容。网上报送的论文,除包括纸质报送论文的扫描件外,须同时提供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提供4篇)论文电子文档(word文档格式,必须与杂志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办公室将对提供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的重复率情况确定论文的有效性。
四、报送程序。2017年度评审材料,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双轨运行。未通过网上申报的,不接受纸质材料的申报。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另行下发(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评审材料(包括中央驻浙机构、外省驻浙机构、省级单位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一律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经所在市、县(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统一送省财政厅。中央、外省驻浙机构如需委托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派驻机构总部(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详见附件4)。
为切实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网上申报材料扫描件无须当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事先盖章;当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在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中审核同意的,再在评审对象报送的纸质材料中盖章。
评审对象纸质材料报送,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详见附件5)、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送审材料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应将公示情况填入《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的“单位意见”栏内,并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上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送时间
1.网上和纸质申报时间均为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本县(市、区)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汇总的《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详见附件6)报各市财政部门;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汇总的《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六、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将《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按规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评委评审。
七、评委会组建
2017年度省高评委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八、评审结果公示及发证
经省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从2017年开始,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全面实施“无纸化”改革,取得资格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九、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对象在网上申报时缴纳。
2017年度我省首次试行高级会计资格网络申报评审系统,各市、县(市、区)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为顺利推进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作出贡献。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8426,0571-87058442,联系人:程少春,朱卫品。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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