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69.我省从什么时间开始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答: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7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遵循“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7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的主要内容?
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5)同步启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7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范围?
答: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范围包括:县、乡(镇)、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县、乡(镇)、村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
7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支付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国库司的有关要求,我省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全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核算。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各地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各地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各地财政部门承担的专项资金,分别由各地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各地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各地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74.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上学享受哪些免费政策?
答: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启动后,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7]5号),规定:
一是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是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内适当收取一定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三是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四是学校其他各项收费,包括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借读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五是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班费、文体活动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单元练习册费、课后看护费、毕业年级补课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六是在教科书之外必须用于学生教育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七是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八是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75.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是否免学杂费?
答:我省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启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8〕57号)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7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启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随着改革政策逐年调整和完善。目前,补助标准为小学贫困寄宿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贫困寄宿生每人每年1250元。各地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与市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77.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资金由谁负担?
答:我省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04]66号)规定: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305元、初中354元、县镇小学390元、初中470元(其中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60元、初中90元,县镇小学180元、初中220元);所需资金在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的基础上,地方负担40%部分,对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及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其他县(市)由省级财政负担80%。
经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逐年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已提高到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取暖费年生均260元。考虑取暖费受地理位置、取暖期长短因素影响,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分类,将农村义务教育取暖费补助标准划分为241.7元、291.7元和341.7元三档。
78.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国家有哪些主要政策?
答:我省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原保障农村中小学日常维修改造的内容,扩展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鼓励各地探索改善部分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教育救灾应急等方面。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维修、改造和安全等工作由市县政府承担。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D、C级危房,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新建或大修,在消除D、C级危房的基础上,可用于改善集中办学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79.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是怎样的?
答:我省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其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将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一年级在校生执行新的助学金政策,二年级在校生仍执行原政策;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一、二年级在校生全部执行新政策。此外,国家将我省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职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生源状况按比例分担。国家负担部分,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我省按8∶2比例分担,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中职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区级所属中职学校所需资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及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与各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由省与各地按5∶5比例分担。
80.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是怎样的?
答:2010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启动了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并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资金予以补助。2012年,国家对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了免学费补助范围。按照新政策规定,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二是扩大了涉农专业范围。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中涉农专业范围由原来的21类调整为35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补助方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财政对第一、二学年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按照批准的中职学生学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50%的比例补助。对民办学校,第一、二学年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财政不予补助。2015年春季学期起,按国家政策调整要求,我省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城市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
根据中职免学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统一按6:4比例分担。各地中职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扣除上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后,差额部分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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