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016-08-03 17:4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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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答: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居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131.农村五保供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是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是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是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是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是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132.如何确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答:省里制定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是对下补助标准,具体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要按照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要以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70%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地确定的农村五保标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133.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由村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村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乡镇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要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地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34.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形式是什么?

答: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供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于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135.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敬老院维修、内部配套设施购置等项经费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内的经费;供养对象的日常医疗费在基本生活供养经费中开支,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在相应的基金中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销。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从集体经营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一部分用于五保供养经费支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136.我省五保供养工作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2004年,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确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省对下补助标准)是:集中供养省级财政补助水平每人每年1 500元,分散供养省级财政补助水平每人每年1 200元。几年来,多次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300元,保障了13.6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137.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为切实改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提高全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能力,确保实现《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末全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以上的既定目标,从2005年起,我省开始实施农村敬老院五年改造规划。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农村敬老院由原来的2.96万张增加到6.1万张。目前,我省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3.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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