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制度
119.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救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由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二是有一定收入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予以救助。
120.农村低保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是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是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四是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公平、公开、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六是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原则。
121.农村低保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122.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长期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3.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答: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如下:
(1)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2)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资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可以按月或按年发放。
124.我省农村低保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我省从2004年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在四个农业税免征试点县开展了村低保试点,200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农业人口比重较大且经济比较落后的绥化市所辖10个县(市、区)。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我省多次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人均683元提高到2015年的3500元,财政补助水平由2006的年人均346元提高到2015年的1837元。同时,为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问题,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对每户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按3人计算)给予2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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