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1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起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已经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14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我省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12.参保农村居民个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参加新农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多缴多得,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113.政府对个人缴费如何给予补贴?
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由地方政府给予定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及500元以上档次的补贴7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14.参保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7月1日起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115.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凡原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其耕种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按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1号)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116.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被征地养老人员。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确认参加养老保险资格。
117.被征地农民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118.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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