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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6-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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