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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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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8]21号

关于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职改办字 [1997]002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8年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
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008年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一)考试科目为四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其一。

  (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且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台湾居民报考时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5月21日至6月1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5月21日至3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其中《资格审核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程造价年限证明(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于2008年5月28日至31日到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话:64165149)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8年6月10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0月14日至16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应考人员请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二)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三)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1605700.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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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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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职改办字 [1997]002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8年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
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008年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一)考试科目为四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其一。

  (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且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台湾居民报考时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5月21日至6月1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5月21日至3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其中《资格审核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程造价年限证明(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于2008年5月28日至31日到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话:64165149)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8年6月10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0月14日至16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应考人员请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二)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三)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1605700.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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