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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财智汇:处理税企争议有妙招 规避企业风险于千里

2015-05-04 13:4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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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财智汇】第05期:冯老师分享处理税企争议妙招
——不费“一草一料”,带企业避风险于千里之外!

访谈交流时间:即日起(5月4日)——5月15日

  【前言】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来自纳税。由于中国税制的多变、税收征管手段的加强、税务稽查的强化等因素使企业的纳税问题暴露几率急剧上升,直接导致中国企业的税务风险急剧增加,企业也由此面临税务风险控制和降低税务负担的双重压力。

  一旦危机来临,麻烦找上门来的时候,寻求适当的应对、化解之策成为摆在企业财务人员面前的首要课题。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它涉及到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要想有效防范,必须了解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关键因素,从根本上排除税务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

  那么,有什么办法能在事前就让企业避开可能带来的风险呢?而风险真的避无可避的时候,企业到底该如何选择处理方法呢?

  有鉴于此,正保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特地请来实操专家冯天玉老师,在本次实务访谈中和大家沟通税企争议的具体操作实务,帮助大家找到防范风险的良方。

  【名师档案】

姓名或学员代码 冯天玉fengtianyu01
论坛昵称 马六王
职务 原某区地税副局长,现某咨询公司执行董事
现从事什么工作 咨询服务、纳税人后续教育、正保远程教育兼职教师
目前年薪(选填,可写大致范围) 勤劳所得争取达到自行申报个税标准
人生座右铭 勿为官,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一句话描述职场经验或心得 学法、守法、用法,不知道给国家缴多少税就不知道自己挣多少钱!
对自己职业发展的规划 半年时间,用心备好课,教更多的规范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解决涉税争议
最喜爱的名师 尚水利、代鹏、辛连珠
网校带给您哪些帮助 探索财税实战,实时跟进后续教育

  【自我介绍】

  冯天玉老师,注册税务师,曾在张家口地区财贸学校任教7年,1988年8月起,先后在张家口市三个区、县地税局从事税收工作23年。

  2010年被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

  2013年10月,被正保会计网校聘为网络直播课讲师

  2011年11月18日申请退休前,曾任某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主管税政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

  现任张家口智联资本运营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家口市博导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顾问。担任多家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税务顾问。理念是:“不知道给国家交多少税,就不知道自己挣多少钱”。一些单位老总将此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冯老师告诉大家:当企业纳税出了问题时,老总不要把板子打在财务人员身上,因为税收政策是给业务人员制定的,税怎么缴不是看账怎么做,而是看业务怎么做。

  【最擅长的实操处理领域】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协同筹划;针对不同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应对方案;税务干部渎职犯罪的预防及自我保护;税收管理中的那些票据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等。

  【冯老师分享处理税企争议妙招,不费“一草一料”,带企业避风险于千里之外!】

  [案例1]无条件撤回税务文书——如何将可能的损失和惩罚降到最低。

  某企业收到补税和行政罚款通知书,要求补税68万元,税款部分的罚款约33万元,再加上滞纳金20多万元。企业不服气,找关系未果,就要复议或行政诉讼,似乎只有这两条路可走。企业问我:我们能否获胜?

  我说,如果不复议也不诉讼税务机关把文书撤回去,我们企业自行补税,没有了罚款和滞纳金你们企业同意?

  副总经理说:当然同意。问题是税务文书都是按程序下来的,稽查局检查的,税务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文书撤销是不可能的事情!

  文书已下达,就是一个补税决定一个处罚决定。既然已白纸、黑字、大公章都盖上了,一般这个文书当然要执行到位的。我说让他们撤回去,可能多数人都会说不可能。这就是用我们的智慧挑文书的毛病,税务机关只能撤回文书。这个在全国也不多见,因为多数企业不知道怎么去挑毛病。

  我是怎么做到的?

  [案例2] 依靠对法规、政策的熟知再次获得应得权利

  某企业2005年征用荒山造地建大酒店,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申请免税5-10年。为了减化手续,此类减免税改为备案即可。但直到2014年也未申请免税或备案,酒店仍在建设中。税务检查要求补缴税款土地使用税共300余万元。你能说掉吗?

  企业享受减税或免税,过去都是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来有些政策性的减免改为了备案即可。凡是没有提交申请或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不承认你可以享受减或免的优惠。此案涉及的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但我们查到总局一个很有价值的文件,不能因为不备案而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最后,说服了税务局。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本人一向提倡用自己的智慧和知识,用税收法律和法规,用相关给力的法律来实现自我救赎,也即“不战而屈人之兵”是最高境界;其次可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不提倡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争议,因为官司缠身,“不利涉大川”。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候可能只有这一条路可走,而且达到了预期目的。

  【嘉宾自荐/推荐】

  如果您是网校学员,如果您是实务达人,如果您可以针对热点实务、税务问题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分享处理技巧,为其他学友答疑解惑,欢迎您申请成为“会计财智汇”栏目的嘉宾。申请邮箱shequ@cdeledu.com

  如果您身边有这样的实务达人,欢迎推荐!推荐成功即可获得网校实物奖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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