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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债券信用风险(11.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09 14:50:58 字体:

信用风险

债券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叫违约风险(default risk),是指债券发行人未按照契约的规定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发行人财务状况越差,债券违约风险越大,意味着不会按计划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可能性越大。例如,2014年3月4日,A股上市公司“*ST超日”(股票代码:002506)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400万元人民币,付息比例仅为4.5%,并正式宣告违约,成为国内首例违约债券。这表明我国债务“零违约”被正式打破,我国债券市场的性刚性兑付的正式结束,投资者在关注收益率的同时还要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

但即使债券发行人未真正地违约,债券持有人仍可能因为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市场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和发行人的状况来判断某一债券是否有违约可能。例如,当宏观经济或企业经营恶化时,市场普遍判断该发行人的债券违约的可能加大,债券价格下跌。因此债券投资者也可能面临由于信用风险上升而带来的债券价值的损失。

为评估违约风险,许多投资者会参考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信用评级,债券评级是反映债券违约风险的重要指标。国际上知名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有三家

(1)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 Service)

(2)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Standard&Poor'S)

(3)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Investo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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