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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11.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11 11:03:01 字体: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将于2016年12月17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基金从业。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收集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是指拟上市公司首次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上市的行为。通常,首次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在满足必备的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核准或注册后,通过证券承销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

一般来说,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可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成为上市公司(listed firms)。由于发行股票用于公开交易,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会增加。因而,如果公司原有股东在IP0时不再购买股票的话,其持股比例会被稀释。

公司选择上市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发行的证券数量多,有利于筹集大量资金;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有利于增强股票的流动性等。公司上市后,原有股东可能会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上市极大地增强了他们所持股票的流动性。但是,上市意味着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且上市的成本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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