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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11.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21 11:48:24 字体: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将于2016年12月17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基金从业。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收集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以上三类行为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领域横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范围涉及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基金的各类投资标的由于受到发行主体、经营情况、市场涨跌、宏观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等因素影响,其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基金资产,托管人可以受托保管基金资产,但没有人可以替代投资者承担基金投资的盈亏。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他没有承诺收益的能力,也不存在承担损失的可能。因此,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对其他同行进行诋毁、攻击,借以抬高自己,则将被视为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一种不当竞争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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