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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为保证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另外,对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兼任和竞业禁止的要求,适用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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