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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的禁止行为不包括( )。
A.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B.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C. 推介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D. 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本题考查私募基金销售的宣传推介。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产品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的承诺保本收益;(5)使用预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六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参见教材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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