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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金融大讲堂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 以下几类人员,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一、
适用人员: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认定条件: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 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 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 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 金营销等业务。
二、
适用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条件: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 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 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
三、
适用人员:全部基金从业人员。
认定条件: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四、
适用人员: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
认定条件: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 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 理)类金融牌照。
五、
适用人员: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
认定条件: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 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六、
适用人员: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
认定条件: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 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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