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的支付宝、微信支付存在的税收风险你都了解吗?
大家肯定都听说过“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吧!有高铁、扫码支付、共享单车和网购。其中这扫码支付真的是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出门不用带钱包,就带手机就可以,因为在中国很多地方都可以用手机付款,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了。也可以说大家现在最离不开的就是支付宝、微信,由于方便便捷不少企业在日常的业务中也会用到支付宝、微信,那么用他们支付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呢?今天就来聊一聊!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的风险
1.增值税
1)未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2)引起税务系统预警的风险
⒉.所得税
1)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为员工发工资的个税风险
3)支付业务无法证明是公司的支出,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3.企业管理方面
1)款项账面不透明
2)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
3)资金无法收到监管
4)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5)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微信红包的涉税处理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与任职受雇有关,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派发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
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率20%,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3.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
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区分是否发放给本单位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老板个人发给员工的现金红包、亲戚朋友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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