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汇总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之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篇,主要分为免征、减征、抵免,小编为您梳理了以下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免征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1、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征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费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抵免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本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本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接下来,小编和您一起进入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之文化事业建设费篇,主要分为免征类、减征类优惠政策~
一、免征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且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减征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最后,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小编也为您梳理了免征类、减征类优惠政策,一起看看吧~
一、免征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1、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 (含30人) 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减征类优惠政策有哪些?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 以上,但未达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