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收到异常凭证莫慌张,交易用票须谨慎,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异常凭证的6大类型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 (失联) 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 (含) 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凭证”要怎么处理呢?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免)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对取得的“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警示
取得异常凭证的情况进一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
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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