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最新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一起来看一看吧~
1、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何时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4、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 50%
提示:
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5、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
6、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 ;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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