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到手工资变少,社保缴费上涨!
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已经调整完毕,但仍有少部分地区刚公布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并从2023年9月起执行。这也就意味着,部分地区的员工,9月的到手工资可能有变化。
一、新发文件,多省市公布社保缴费基数
1、天津市
(1)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执行内容:最低缴费基数上调至4751元,最高标准上调至23757元(调整前的最低基数为4400元,最高标准22434元)。
执行时间:今年9月开始执行,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各单位9月职工社保时,系统自动更新最低缴费基数为4751元。
应用范围: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
(2)对各单位9月缴纳社保的影响
各单位职工有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的,9月缴纳时,社保系统最低基数变更为4751元,按最低基数缴费的职工每人每月需多缴纳135元。
单位无需做任何调整操作,社保系统自动默认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单位预存好足额的社保费用,保证正常扣款即可。
2、安徽省
通知中明确以下几点:
(1)2023年度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19元/月和上限每月20094元/月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下限4019元/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自今年9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额自766.4元/月调整为803.8元/月,并需补缴1—8月差额部分;原缴费额在803.8元/月—4018.8元/月之间的,仍按原缴费额执行;选择按档次申报缴费的,自2023年9月起按原申报档次进行相应标准调整,并需补收1—8月差额部分。
二、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先来纠正一个错误说法,不应该是最低工资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社保。社保缴费=基数x比例。
1.单位缴费基数有2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二种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则有3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进行核定;
第二种是直接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
第三种是以上年度个人月均工资为基数。
在全国调整基数的通知中,基本上是以上一年月均工资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核定值为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缴费幅度。即不得随意降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
那新员工缴费基数应该是多少?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也是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总结一下基数核定的原理:即老员工基数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资来核定,新员工按入职首月的工资进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数来核定。
因此,公司不能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
三、员工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必须一致吗?
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一致,但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
因为社保缴费基数也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可能很多人还是有点懵,到底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基本情况: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北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保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1891元、下限为6326元。
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北京,202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
按照上文中,社保缴费上限为31891元/月执行。
那么,2023年调基后,公司按照31891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北京,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公司按照每月75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
那么,此做法不合法,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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