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颁布时间:2014-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相关部门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与清理。为提前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防范,避免回购质押库出现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时不受理新增企业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已取得回购资格的企业债券暂不得新增入库。按主体评级“孰低原则”认定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除外。
结算参与人应依据本通知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限制企业债券新增入库。如有新增入库的,本公司将采取强制出库措施,结算参与人应严格防范欠库乃至透支风险。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继续维持现行回购准入标准;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本公司仅接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进入回购质押库。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且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已入库企业债券,本公司将采取措施,分批分步压缩清理出库,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与清理过程中,本公司也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风险较大的已入库企业债券采取压缩清理措施。
四、现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参与回购业务的投资者,并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严格防范和控制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