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