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上证发[2015]16号

颁布时间:2015-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平衡股票期权市场供需,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下同)交易的交易经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二、本所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三、除第一条规定事项外,股票期权的其他交易经手费,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四、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