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字[2015]51号
颁布时间:2015-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中国结算《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等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参与回购交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采用公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可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折扣系数取值暂比照现行地方政府债券,即上市时、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94和0.98.
二、对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暂不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三、我司将持续关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信用资质变化与市场运行状况,不断完善回购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