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消保[2015]93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
为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决定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强化执法检查、实施透明度监管为核心,以严查重处为手段,始终保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高压态势,着力解决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快行动、严惩处、高透明”的工作原则,通过加强消费投诉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项集中治理行动,加大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理赔难等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遏制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完善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消费投诉、舆情监测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个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有案必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个案检查发现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二)检查范围。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结合实际选取部分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各保监局应至少选择1家财险公司和1家人身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可视具体情况延伸扩展。
(三)检查内容。根据保险消费投诉统计、舆情监测信息、非现场监管以及“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现将2015年“亮剑行动”的检查重点明确如下:
1.财险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效支付赔款、发出拒赔通知书等拖赔、无理拒赔问题;是否未经客户允许随意注销、零结案件;是否未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补充提供索赔证明和资料;是否存在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等问题。
2.人身险方面。重点检查人身险公司产品说明会及产品推介中是否存在不实宣传;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回访;银邮渠道是否存在擅自印制宣传资料等问题;在通过新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利益演示、明确告知费用扣除和退保损失等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接划扣保费等问题。
各保监局可结合辖区实际增加检查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要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的“亮剑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筹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依法依规,从严快速处理。各保监局要坚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零容忍、施高压,严查重处,敢于“亮剑”。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处罚意见,原则上应于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处罚意见,并尽快实施。要敢于碰硬,依法从严处罚,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责任,提高“亮剑行动”的监管威慑力。
(三)标本兼治,务求取得实效。各保监局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亮剑行动”取得实效。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总结,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各保监局应对“亮剑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分析,填写“亮剑行动”检查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并至少从中选取1件财险和1件人身险典型案例上报。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罚情况、政策建议等。典型案例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对保险消费者起到引导教育作用,对保险公司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并为今后的保险监管实践提供借鉴。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包括案情简介、案例分析、教育启示等(模板见附件2)。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以上材料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附件:
1.“亮剑行动”检查处理情况统计表
2.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模板
中国保监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