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50号
颁布时间:2015-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