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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5]49号

颁布时间:2015-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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