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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5]56号

颁布时间:2015-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事宜,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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