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党委发[2015]7号
颁布时间:2015-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党委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党委
2015年7月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监管机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监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准注册保险机构;不准投资非上市保险机构;不准在国(境)外注册保险机构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准担任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四条 在保险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保险经营中谋取商业机会,进行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在保险业外注册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职务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优于同等客户条件购买保险、获得保险服务;
(二)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提供社会中介服务;
(三)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发生商品、劳务、广告宣传、招标投标、经济担保、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等经济关系;
(四)参与领导干部监管对象的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
(五)承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的基建、装修等工程项目;
(六)承办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组织的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七条 本规定所谓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于会领导班子成员,是指中国保监会,包括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对于会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会机关;对于派出机构领导干部,是指其所在的派出机构。
第八条 本规定所谓监管对象,对于会领导班子成员、会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保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对于派出机构领导干部,是指其所在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如实向组织报告并进行纠正,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不如实报告或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保监会直管单位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监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