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基金业协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合同指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中国基金业协会欢迎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实名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我协会进一步与反馈单位取得沟通联系。
反馈意见接收邮箱:pfopinion-04@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