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102号
颁布时间:2015-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保证指数熔断机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5.6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指数熔断期间证券复牌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延续期间的申报事宜按照指数熔断的规定执行。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延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熔断结束后,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证券复牌。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延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当日不再复牌。
二、本所市场开始实施指数熔断时,证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盘中临时停牌标准的,相应证券盘中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当日不再复牌。待本所市场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盘中临时停牌的复牌时间恢复至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恢复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