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疆自治区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
关于公布自治区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经培训机构申报、各级财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现将确认备案的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和网络培训机构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就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在公布备案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由培训机构负责报送学习数据,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导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学员可登陆“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进入“继续教育”模块查询。
二、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三、各备案培训机构要不断优化培训课程和师资,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报送财政部门。对采取虚假、欺诈等不当手段招揽生源或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一经查实,纳入会计培训“黑名单”,依法依规处理。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据《实施办法》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须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提交《关于自行组织开展××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申请》等,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实际培训情况、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完成的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引导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良性发展,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培训机构实施禁入。对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类似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咨询投诉电话:(0991)2359401、2359412。
附件: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