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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常设机构:
指外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在本地常设的办事机构。
对于异地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在京设立办事处应取得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发改委同意设立机构的批复文件。
2005年5月以后,北京市发改委将部分职能划转给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对于企业单位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所需资料:
1、登记证
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颁发的《办事机构登记证》正本或批文。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异地企业单位在京设立的办事处)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6、授权书
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7、其他
银行要求存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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