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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食堂、党费、工会经费账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均须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未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银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银行账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账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单位”统一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该登记表没有财政部门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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