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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批复书或确认书或备案单。
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档案管理手册(跨年度使用应通过建委年检),跨年度使用的应提供"年度资质监管跟踪记录摘要"(档案管理手册其中一页)。
存款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变更:
1、从2007年开始,工商营业执照由13位变更为15位。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注册号变更通知".
2、存款人变更注册地址、注册类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互转),注册号同样会变更,存款人只需提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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