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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是票据使用环节中很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一是由于其对填写和签章的要求比较严格;二是其填写错误后修改起来手续比较繁琐。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
一、 背书人名称错误
二、 背书日期错误
三、 粘单使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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