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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财智汇09期】杨老师为你传授企业风险防范的修炼秘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2 09:09:39  字体:

【会计人财智汇09期】杨老师为你传授企业风险防范的修炼秘籍

【会计人财智汇】第09期:

用经验和技巧化解危机——杨老师为你传授企业风险防范的修炼秘籍!

访谈交流时间:即日起——7月15日

【前言】

不少会计担忧税务机关来企业查账,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是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如何应对税务稽查成了很多会计的心病。

其实,“应对稽查”简单四个字,却涵盖了诸多内容,如何把账做清楚、如何找到有利条文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如何跟税务机关人员有效沟通,方方面面都是会计需要修炼的技能。

不管你是新上岗的小会计,还是做了几年寻求突破的“野心”会计,都应该不断修炼会计工作能力,增加面对各种问题的经验。

换句话说,对各位会计来说,自己多思考自己的前途,多思考自己的工作,是应对未来变数的最好的准备。知识经济时代,最好的投资,是对自己的知识的投资。不断更新的知识和经验是人最大的财富!

本期“财智汇”专家杨继美老师就为大家授业解惑,教大家在工作中如何在源头遏制风险,为企业安全保驾护航的实务修炼秘诀!

【老师档案】

姓名或学员代码:cpayangjimei

论坛昵称:杨老师

职务:正保教育开放平台杨老师

现从事什么工作:税务培训、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鉴证

人生座右铭: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

一句话描述职场经验或心得:账错有来回,税错受处罚

对自己职业发展的规划:传播知识,受人尊重;授业解惑,体现价值

网校带给您哪些帮助:提供了充分交流、展示风采的优秀平台

网校授课课程:中小企业内外账设置方法技巧与稽查应对

【自我介绍】

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中国讲师500强讲师,中国放心讲师。

曾参与2005年度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监事会某办事处对央企的监督检查和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自查辅导。为康师傅、雅戈尔、松下电器、辽宁省工商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华侨城、中化方兴、中国中建地产、大连万达等知名企业和众多“二次创业”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税务鉴证、税务培训、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自查辅导等各项税务服务。

曾参与某省财政部门组织的银行、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大检查,参与石家庄市地税局组织的土地增值税和环境税的专题调研。2012年被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聘任为财税授课专家。曾在中国税务报发表和中国税务师杂志上发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问题辨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如何落实》、《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营改增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影响》等论文。2014年2月10日就如何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7号公告接受中国税务报记者专访。

早年曾某国有商业银行、地税稽查部门任职,熟悉银行和税务稽查业务,从事税务顾问和税务咨询实务工作多年,对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有较多的接触和较深的研究,2010年11月曾为中建地产讲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2013年5月曾为江苏、安徽等省航天信息公司讲授“企业税务筹划实务”、2014年8月、12月曾为建行湖南省分行、河北邯郸分行讲授“中国税制改革方向与银行业应对策略”、2013年12月曾为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和2014年4月航天信息集团讲授“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税务稽查实务”、中信地产讲授“棚户区改造税务筹划”、某市地税局讲授“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要点”、2014年9月曾为华北电力讲授“税收与新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10月曾为广东佛山国税、浙江衢州地税讲授“税务稽查工作要点和疑难税收政策解析”、2014年12月为北京大学中财吉优高级财税研修班讲授“2014年终会计决算和41张纳税申报表暨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税务风险管理”、2015年1月为衡水国税、佛山国税讲授“2014版企业所得税最新41张表填报技巧和最新税收政策分析”、2015年3月为正保教育集团讲授“中小企业内外账设置技巧和税务稽查应对”等课程。

【最擅长的实务操作领域】

企业避税和税务筹划、税企争议协调、书本上没有的财税疑难问题解决。

【用经验和技巧化解危机——杨老师为你传授企业风险防范的修炼秘籍!】

[案例1]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耗用的原材料及配件是否要视同销售?

2015年4月份,某税务局因某企业增值税税负低而被税务评估。评估过程中税务局发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耗用了为生产而购入的原材料及配件,由于技术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导致了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较低。税务局遂要求企业将该部分原料及配件做视同销售,依17%的税率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涉案金额30多万元,罚款30多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中,并没有列举企业主营和附营业务中的材料及配件的消耗,生产及服务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及配件,构成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是企业的经营成本。技术服务收入营改增之后适用6%的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则是企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有些企业特别是营改增过来的企业,由于税率倒挂幅度较大,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是十分正常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也是正常的。

技巧归纳:企业因提供技术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和配件,构成提供技术服务的成本,而不能视为将这些材料及配件出售给接受服务的客户。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代理记账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也是营改增的企业,代理记账公司为企业提供记账报税服务,需要购买电脑,耗费水电,这些电脑的折旧耗费的水电,构成了代理记账公司的经营成本,不能看作记账公司间接将电脑和水电卖给了接受代理记账服务的企业。再如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耗用的汽油,也不能视为间接卖给了承运企业。所以税务局的主张是违反税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

企业根据这个思路和相关的税法规定,经过与税务局充分沟通,最终没有被认定视同销售,争取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2]产品移送展厅并不需要视同销售

2014年8月份,某企业作为行业龙头企业遭遇了该省税务稽查局组织的重点行业税务稽查,稽查组发现该企业将产品从仓库移送展厅,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广告费,贷记产成品——某某产品,稽查组认为从业务性质和账务处理来看,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所得税7.5万元,罚款24.5万元。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企业将产品从仓库移送展厅,主要目的是为了展示该类产品,而不是销售该产品,且展厅与企业所在地也在同一县(市),不符合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规定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文件规定来看,前述5项行为,都会导致产品的产权变化,第6项规定是总结性的兜底条款,只要是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情形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将产品从仓库移送展厅,只是存放地点的变化,权属并没有发生变化,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不应视同销售。

企业根据上述条文和理解与税务稽查组沟通,最后没有视同销售。少补了24.5万的税款,避免了24.5万的税务罚款。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1、税务稽查比较关注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但税法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为属于典型的税会差异,比较容易被忽略,另外,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补税金额都比较大,可以很好地完成稽查任务,税务稽查人员比较关注。

2、一定要找到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文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征税日益受到重视,发生税企争议时,一定要拿出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文件,否则,企业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此时有些企业强调资金困难,请求照顾是没用的。企业不会因为顾客没钱而降价,同样,国家也不会因为企业经营困难而不征税。

3、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好多情况下,企业的具体情形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尽一致,此时就要关注兜底条款或总结列举情形的共性特征,提炼出里面规律性的东西并加以灵活运用。

4、做好沟通工作。税务局的职能是依法征税,确保税款应收尽收,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理解把握税法时往往从严掌握。企业的目的是盈利,尽可能地少缴或不缴税款,理解把握税法时往往从宽。这里面的共同点是依法纳税,准确纳税,这就需要税企两方做好充分的沟通,在准确了解经济交易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讨论、辩论,甚至采用听证、复议等较为激烈的方式。沟通无极限,绝大多数税企争议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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