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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放款人和借款人应当符合外管局规定的条件。一是放款人和借款人均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其次放款人与借款人要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是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需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最后要求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时,境内企业要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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